杭州要债公司分析欠条担保人多久无效
一、欠条担保人多久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明文规定,保障期间乃指用以明确保证人负有何种程度之保证责任的时间阶段。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间对于保证期间有所约定,但此约定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或与之同时期满之人,则应视作未曾约定保证期间。如无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倘若欠条上对保证人责任有明确规定,且该等规定所涉及的保证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保证人的责任并不会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后自动失效。反之,若欠条上并未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或者其约定的保证期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保证人的责任将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终止。因此,欠条上担保人的责任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欠条上是否存在关于保证期间的明确约定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合法,则担保人的责任将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若有明确约定但不合法,则保证人的责任将被视为未曾约定,同样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限,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会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http://www.hzzhai.cn/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