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公司首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财务公司或信用卡公司进行索债活动。在香港称为收要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号又叫账务催收、信用管理、财物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要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而,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呈现。
要债公司的客源首要来自银行、财务公司、电讯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别的也有一般公司及个人等。有关个案都是由于客户拖欠还款或货款、服务费数个月不等,再由有关公司的信贷或法务部门将个案转交索债公司处理。而有些公司则是将债务标售给索债公司,要债公司付款给本来的债务公司以让该公司冲销未收账款,再由索债公司自行向债务人追索债款。金融机构经过索债公司收回债款,是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和获得原定利息。
“要债专员”的收入是以底薪加佣钱去核算,也就是说多劳多得。而佣钱的核算亦只限于该索债专员成功地讨回该笔债项,才会获发佣钱。而佣钱的多少则依据难度而去决定。而这间接鼓舞了“索债专员”以不合法方式讨回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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